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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经营权不宜出让

2001-03-25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曲冠杰 我有话说

今年“两会”上,数十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分别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加快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反对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资产捆绑上市。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文物保护形势日益严峻。近年来一些地方又兴起一股捆绑上市以至承包文物经营权的风潮:即将那些有旅游价值的文物景点、博物馆与宾馆、饭店、车队等企业合并,组建新的旅游企业。如两年前陕西组建的一些旅游公司。近来更发展成将文物单位的经营权直接承包给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开发经营,如四川要将三星堆等景点的开发经营权向国内外进行招标承包,还有不少地方也在跃跃欲试,大有蔓延之势。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此忧心忡忡!文物古迹经营权承包这一办法是否可行?它究竟是有利于文物保护,还是相反?记者就此请教了有关专家。

许多专家认为:将文物经营权承包给企业有悖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不得转移管理权。文物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可分割,文物的所有权实际就是经营权,根本不可能剥离。如果文物部门没有经营权,实际也就没有了所有权。而承包企业拿到了经营权,也就是拿到了所有权。出让文物经营权也就同时出让了文物所有权。这显然有悖现行法律。《文物法》不但应该而且必须遵守。否则法律的尊严何在,“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

文物经营权承包造成文物使用与文物保护的脱节。有文物经营权的不懂文物保护,而懂得保护的文物工作者又无权过问。文物保护需要专业知识和较高文化素质,旅游从业人员也许在经营方面有其优势,但不可讳言他们很少或不具备文物保护的知识甚至常识,对文物保护如雾里看花,终隔一层。文物操于其手,命运可忧!往往好心也办了坏事!近日又从江苏徐州传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徐州西汉楚王陵兵马俑因外行的加固而受损的消息。经营者对文物的漫不经心和无知令人震惊!

企业的管理办法和模式与文物保护工作迥然有异。一些文物保护专家就此指出,将公益性事业的文物保护单位通过企业行为进行管理,不仅违反了文物工作的自身规律,在国际上也绝无先例。承包文物经营权者追逐的是经济效益、是利润的最大化。事实证明,一些承包了文物经营权的公司,很少关注文物的保护,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少得可怜,甚至分文皆无。某省两年来的运营实践证明,旅游公司的资金投向是哪里有经济效益,就往哪里投,而90%以上的文物则被置诸脑后,旧貌依然。道理其实也很简单,既然是承包,承包者往往要在承包期间,尽最大可能利用文物资源创造利润,而不是文物的永续利用和保护,类似以前一些企业承包曾经发生的短期行为必不可免。而文物保护又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而且投资较大、见效并不明显的公益事业,要以追求利润为终极目的和唯一目的企业投资于只有社会效益的文物保护无异于与虎谋皮,目标的相悖决定了承包体制必然要杀鸡取卵。去年,泰山旅游公司为广招游人,不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警告,使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泰山因修索道而遍体鳞伤便是明证。

文物承包还将加剧全国文物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由于文物古迹所具有的巨大的旅游价值,各个部门都要挤过来吃这块唐僧肉,争相插手,形成多头管理,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发展。例如河南,就有一些文物不属于文物主管部门管理:中岳嵩山划为旅游区,归地方政府,商丘汉代梁王陵成立风景区,划入建设部门管理,开封铁塔、龙亭、禹王台、相国寺分别由宗教部门和建设部门管理。各行各业都要管文物,看中的就是文物带来的滚滚财源;而对那些旅游价值不高的文物古迹则无人问津,任其自生自灭。如今再加上经济实体的强势介入,无疑使文物保护工作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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